立法院通過掃黑條款觸法人士十年不得參選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經過立法院、司法、內政聯席會和法務部長廖正豪六次審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迅速完成一讀。重點包括:定義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是指揮組織犯罪,最高可以併科兩億元罰金;公務員或民意代表犯條例,加重期刑二分之一;參加幫派後的財產,不能證明來源,可以追繳、沒收;自首自白可以減免其刑;黑道份子十年不能參選,而政黨如果推薦黑道參選,每人最高處五千萬,並扣除政黨比例名額。還明定條例實行後,有兩個月的自新期限。

  不過在今天,由在野黨提出以表決通過的處罰政黨條款,遭到法務部和國民黨委員的反對,準備在二讀中翻案。因此法務部希望盡速先行進行朝野協商,以便盡快排入院會二讀,在這個會期完成立法。

  但是由於經過修訂、增補的法案,多達上百條文,又蘊含朝野各方政治角力,廖正豪破例的全程陪審,全力的催生法案,卻不一定就能感動所有的立委。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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