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9 12:00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消防法,明訂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火焰、火花或火星等進行表演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萬以上,15萬以下罰鍰。今年3月6日台中市夜店,因為使用明火表演造成9死12傷,立法院修正消防法,將這類表演明確列入管理,採取許可制,不只室內表演,民俗活動放天燈也將採取許可制,違者將處以三千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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