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蘇竣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立法院會今(19)日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條文,將軍官、士官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門檻,從原定須任職1年以上,下修為6個月以上。以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
行政院日前提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修正草案,函請立院審議,立法院也在10月底召開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審議,草案指出,為因應2014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的《性別工作平等法》,這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也朝此方向修正,將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門檻,由1年調降為6個月。
期限最多三年 收養兒童也適用
院會今(19)日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規定,軍官、士官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從原先的任職1年以上,降為任職6個月以上。此外,留職停薪的期間最多只能到子女滿3歲為止,但不能超過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另外,在條文中也規範,不光是親生子女,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有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這次修法也修正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增訂軍官、士官的降階懲罰,其階俸級的換敘規定。三讀條文中規定,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若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則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也配合修正,除了明確區分考績為「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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