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贍養費修正草案」 協議離婚也有請求權!

政院通過「贍養費修正草案」 協議離婚也有請求權! | 華視新聞
行政院長蘇貞昌(資料照)

王婕秋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行政院今(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離婚者要求贍養費,將不限於判決離婚或無過失才可申請,未來「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和解離婚」皆可請求贍養費,且一併刪除無過失限制。

政院拍板通過草案 不限形式離婚皆可請求贍養費

行政院表示,為了完善民法贍養費制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意旨與要求,讓因離婚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請求贍養費,以保障離婚後之生活,因此決議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未來不限形式的離婚,包括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和解離婚皆可請求贍養費。而行政院於今日審查通過該修正草案,後續將送立法院審議。

對此,法務部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離婚形式而有差異,因此刪除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不限於判決離婚。

(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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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權有例外!贍養義務人須能維持基本生活

不過請求贍養費有例外情況,行政院指出,贍養義務人因負擔贍義務,致不能履行對直系血親的扶養義務或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生活陷於困難之一方不得請求贍養費,始符合離婚贍養之本質」。另外,若是欲請求贍養費,須由當事人協議,如協議不成則由法院定之。

(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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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事由」可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

至於贍養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部分,行政院表示有3項事由,分別為「對贍養義務人或其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結婚未滿2年」以及「有事實足認給付贍養費對於贍養義務人顯失公平」,贍養義務人可以提出請求,以符公平與社會正義理念。 

(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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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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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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