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多數條文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多數條文 憲法法庭裁准暫時處分 | 華視新聞
圖/憲法法庭官網

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國會職權修法生效,不過總統賴清德、行政院、監察院及民進黨立院黨團認為有違憲疑慮,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19)日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並生效。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7月10日憲法法庭針對暫時處分進行準備程序,今日對暫時處分做出裁定。

裁定指出,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第25條、第29條之1第3項、第30條第3項、第3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46條之2第3項、第47條、第48條第2項、第59條之1第1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59條之3第2項、第59條之5第2項、第4項、第5項、第6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另外,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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