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 內政部: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職務

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 內政部: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職務 | 華視新聞
圖/華視新聞

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宜蘭地院一審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可上訴。內政部下午表示,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宜蘭縣長。

宜蘭地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宜蘭縣縣長林姿妙因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6年;犯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有期徒2年6月、褫奪公權2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

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者,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宣布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得否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之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

另外,民進黨宜蘭縣議會黨團回應,希望未來代理的副縣長林茂盛重整縣府團隊,廢除林姿妙家族干政的家族團隊,讓縣政正常運作,挽救縣府爛到不行的行政效率,也希望林姿妙好好面對司法,尊重司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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