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員送「回收電鍋」涉貪污判3月緩刑2年 法務部推修法「5萬以下可免刑」

清潔員送「回收電鍋」涉貪污判3月緩刑2年 法務部推修法「5萬以下可免刑」 | 華視新聞
圖 /資料照

吳欣蓉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北市一名黃姓清潔隊員,日前因將民眾丟棄的電鍋轉送給一名拾荒老婦人,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而法院裁定從輕量刑,判3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法務部部長鄭銘謙今(3)日赴立院司委會備詢時透露,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將在貪汙所得在5萬元以下,多增一個免除其刑的選項,目前行政院已經審竣,盼送立院審議修法。

黃姓清潔隊員將廢棄電鍋轉送一事被清潔隊得知後,要求將電鍋繳回,他便自掏腰包買新電鍋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當作替換,並向廉政署自首。而北市環保局認為黃姓隊員是公務人員,不得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法送辦,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職務侵占罪構成起訴。檢方也考量該電鍋殘值僅剩32.56元,情節輕微及其自首認罪,建議法院從輕處理。經士林地院審理,黃姓清潔員被判刑3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法務部也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修法草案,針對「小額貪污」啟動修法作業,包括刑期可減輕甚至免刑、擴大緩起訴適用範圍,讓處理更符合比例原則。今日法務部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出席司委會,就「民法繼承編特留分制度之檢討」進行專題報告,當中被問到此案判決,鄭銘謙也透露,已提出「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貪汙所得在5萬元以下,本來現行法減輕其刑,現在將新增一項免除其刑,讓法官有更大裁量空間,行政院已審查完竣,希望經過院會同意,送立院審議,盡快完成修法。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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