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
最近十年來,法院縱放嫌犯的案例層出不窮,從黑金弊案到殺人撕票,這些重大案件的犯人,都有過被縱放的例子,而原因幾乎都是人為疏失,除了檢討執法人員的工作態度,法律設計上,關於羈押期間有不同標準,更讓嫌犯羈押的期限,多了更多灰色地帶。
從重大黑金弊案,到罪大惡極的殺人撕票,一次又一次法院縱放人犯的案例,這十年來不斷的發生,而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有的推給電腦系統,有的說是行政疏失,但歸咎起來,都是人為疏失所造成。雖然有疏失,但嫌犯還是得放,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如果羈押逾期或是裁定書未合法送達,都必須釋放嫌犯。不過108條第三項說,羈押期是從證物送到法院開始算起,但第四項又說要從法官簽押票之後才算,法律條文上的彈性空間,是為了保障人權,但卻也成為執法上的模糊地帶,讓嫌犯有法律漏洞可鑽,更讓法界人士重視修法的必要性。(記者尤淑嬿 彭志華報導)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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