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廣告誇大 消費者告贏車商

 / 台北市

  汽車廣告常常會誇大不實。一部五十萬的新車,報紙廣告寫著只要二十五萬,還三十六期零利率,一名李先生就拿著報紙,也想買一部。但車商解釋,那是二十五萬現金就能開回家,其餘尾款三十六期零利率,李先生一狀告上法院,結果法院判決車商廣告不實,誤導消費者,還是判決車商必須以二十五萬把車賣給對方。

  就是這個廣告,斗大的標題寫著迎春納福半價開新車,下面的內容更是吸引人,三款不同的車型,在原價五十萬九上頭,大大的打了個叉,旁邊寫只要二十五萬,還可以享有三十六期0利率,實在太划算,一位李先生拿著報紙到松隆路這家門市要求買,沒想到卻吃了閉門羹,一氣之下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這個廣告明顯誇大不實,車商必需依照廣告上的二十五萬賣車給李先生。

判決出來,車商相當不服氣,表示這只是促銷手法,從今年二月賣到現在已經賣出200輛,其他消費者都沒有問題,是李先生自己看廣告錯誤解讀。

業者表示一定會上訴到底。但是法官是依照消保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所做出判決。以後業者登廣告要注意,想要以誇大手法吸引消費者上門,小心官司吃不完。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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