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台南一對父子,早年因為父親離家,所以讓兒子靠著外公外婆養大,不過,現在兒子有了一份不錯的工作與收入,但是卻無法諒解父親當年的遺棄,不願扶養他,讓這個父親提出棄養的告訴,法官依據法律上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所以最後判決,兒子不准棄養父親。
穿著條紋運動衫的這一位李先生,在學校擔任教職,但是這三個多月來,他心情都不太好,因為他被自己的父親提告,說他棄養,他很無奈的說,父親從小把他們遺棄,是阿公阿媽把他們帶大的,父親如今想回家團圓,他當然無法諒解,但是,當父親的認為,儘管以前是是非非,但兒子養爸爸不就是天經地義。
(提告父親:我跟他說,你多少要養父親,不說,我實在很無法接受。)
(被告兒子:很無奈,不過我還是做我該做的事情。)
儘管他們父子之間有外人無法了解的家庭糾紛,但是,法官依據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義務,因此,最後判決李先生不准棄養他的爸爸,而且每個月要支付3000元的撫養金,只是對李爸爸來說,父子之間最後是要靠公權力維繫關係,這樣的親情也讓他感到不堪又無奈。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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