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報導 / 高雄市
婚這樣結,會幸福嗎?高雄一名蕭姓男子,四年前透過相親認識一名陳姓女子,同年10月宴客,蕭男當時以283萬含聘金的條件,娶回陳女,沒想到兩人同居三個月,蕭男卻要求女方簽下「2年內未生育則無條件離婚」契約,否則不能登記,但女方不願意,2人還為此鬧分居。而蕭姓男子先指陳女騙婚,還和網友搞曖昧為由,告上法院,但最後不起訴。蕭男不甘心,接著要求陳女賠償283萬的結婚費用,和200萬的精神慰撫金,一共483萬元。
但最高法案認定這份生不出小孩就離婚的婚前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且這份契約才是雙方結不成婚的主因,加上查不到陳女和其他人曖昧的事證,因此判決蕭男敗訴,陳女免賠定讞。(翻攝網路)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