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5 15:36

太陽花翻譯遭指散佈性愛影片 王年愷發4聲明

太陽花翻譯遭指散佈性愛影片 王年愷發4聲明 | 華視新聞

陳詩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太陽花學運,擔任翻譯組成員的王年愷被爆公開前女友的資料,把性愛影片上傳到網路,再冒用他人臉書將性愛影片連結傳給前女友,前女友因此報警提告。北院最後依偽造文書罪判王男5個月徒刑,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15萬元,期間須服120小時義務勞務,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王年愷的前女友指出,王年愷不滿2人分手,將2人交往期間拍攝的性愛影片上傳到網路,還故意用同學的臉書將影片網址傳給她,前女友看到影片,加上還被公布個資,有多名陌生人加好友,讓她情緒崩潰,決定提告。王年愷對於影片流出一事,他稱是電腦被駭,檢警將資料送相關單位鑑識,發現未有被駭客攻擊的狀況,檢方不採信王年愷的說詞,依加重誹謗等罪起訴。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王年愷承認犯案,賠償25萬給前女友,雙方達成和解,撤告。王年愷透過律師轉達,尊重司法判決,不會上訴,事情也告一段落,希望回歸平常生活,而今(15日)王年愷在臉書上寫出4點聲明,表示不否認有拍私密影片,但是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所拍攝。第二、影片非他所外流,第三、此案與音樂和翻譯專業無關。(翻攝王年愷臉書)

王年愷臉書全文如下:

[關於今日新聞之簡短聲明]

會來關注我的頁面的人一定都看到今天的新聞了,我早上也自己轉貼過來想要清澄一些事,但在底下留言不太會有人看到,因此再寫這篇。一般人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很可能會關掉臉書頁面,或是把以前的貼文設成非公開;但是一來我不覺得逃避有用,二來我自從太陽花學運開始後,臉書貼文除了極少數只有朋友圈的人會有興趣、極冷門的專業知識外(如很冷門的古代音樂),其他一律全公開,此時改變隱私設定恐又會有人說話。以下列出幾點聲明:

一、我不否認當時的確有拍攝私密影片,事實上當時拍攝是雙方都同意的;我的過失在於拍攝、私人觀看之後沒有立即把所有有可能存有備份的磁碟全數刪除或格式化乾淨,導致電腦或某顆硬碟上仍留下自己不記得的副本。但是,影片並不是我上傳到網路上面的:關於這一方面,我有電腦在案發時遭人遠端登入的紀錄,以及臉書登入的紀錄,可以證明影片上傳並非我所為,而這些在法院審理時也有交給法官。

二、承上,既然影片外流非我所為,我又有證據證明非我所為,我為何要認罪?原因有二:其一,從案發到開庭耗時將近三年,最後結案時已經過了三年,我與對方此時早已分手,我不想要讓她過了這麼久還為這一件事南北奔波,也不想要她每次出庭時還被迫要看到我;其二,從案發到開庭耗時將近三年,最後結案時已經過了三年,而我長年重度憂鬱症(約在2003—2004年間診斷出來),每一次收到傳票和開庭都極度焦躁不安,到了今年已經實在承受不了這個壓力,所以想說乾脆認罪讓事情早點結束,讓我和對方都能及早好好過自己的生活。但在認罪時,我的供詞與前項中所述,證明影片非我上傳之證據有矛盾之處,但法官沒有多加追問就用簡易判決,因此判決書上(也就是可以公開取得的資訊)並沒有提到這些相關證據就結案。

三、案發時間(即影片外流的時間)是2013年6月初,太陽花學運是2014年3月底至4月初,我實在不知道這個影片外流跟太陽花學運有什麼關係;最多只能責怪我自己在電腦這方面不夠謹慎,或是人品很差怎麼會拍這種影片(但拍攝時是雙方都同意的),與我的翻譯和音樂專業工作實在沒任何關聯。

四、我昨天傍晚大約五點時接到律師電話,說有蘋果日報的記者要針對此一案件訪問我,而且該記者事前也有傳簡訊給我;我說我沒收到訊息,也不想接受採訪;在與律師結束通話後,我才在臉書的「其他訊息」欄位底下看到該記者的訊息。換言之,今天這篇報導刊登出來、在電視新聞上播出之前(目前至少知道TVBS有播出),沒有任何媒體詢問過我相關經過,報導明顯有失公允。

以上希望可以稍微澄清一些事情。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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