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視新聞 陳又寧 林志純 台北報導 / 台北市
去年台中2名消防員在無人待救火場中殉職,引起各界關注消防法規的修法進度,去年十月,立院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只要無人命危害之虞,消防員就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也就是說如果火場裡沒人,消防員就不進火場救火,現在也訂出具體標準,有六大類,像是有倒塌之虞的建物或是鐵皮屋等可不進去,也規定搶救人員遇到閃燃前兆等危急狀況,可不等命令先撤離。
隊員遺體抬出時,現場打火弟兄列隊敬禮默哀,這是在去年10月,台中大雅的免洗餐具起火燃燒,當時不確定有人受困,指揮官帶隊搜救,沒想到最後才發現無人受困,卻讓兩位消防弟兄殉職,對此立法院也火速三讀通過修法,消防署災害搶救組組長莫懷祖:「裡面沒有人的時候,不執行危險性救災行動,它特指的就是入室救災。」
危險性救災行動包括,核生化災害現場熱區,進入爆竹煙火、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液體的場所,有毒性化學物質進入輕量型鋼結構建築物如鐵皮屋,長隧道、地下軌道、地下建築物或船艙內,或有倒塌、崩塌之虞的建築物內,經各級搶救人員充分綜合分析研判後,認定是危險行動就可不進入,2018年,桃園敬鵬工廠大火造成2名移工6名消防弟兄喪命,就是遇上最致命的閃燃,草案這次也做出修正,閃燃可撤離,立法院去年10月已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法,現就等待發佈實施,希望不要再有消防人員無辜喪命。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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