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已抵看守所!「羈押禁見2個月」理由曝光

李義祥已抵看守所!「羈押禁見2個月」理由曝光 | 華視新聞
李義祥4日晚間被押解至看守所

徐筠庭 綜合報導  / 花蓮縣

【21:56 更新:花蓮地院說明理由】

【20:23 發稿】

台鐵408車次太魯閣號,4月2日在花蓮清水隧道因撞上從邊坡掉落的工程車,發生嚴重出軌事故,造成50死、202傷的慘劇。涉嫌肇事的李義祥,日前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但花蓮地院裁定5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提抗告,花蓮高分院今(4)日上午裁定撤銷交保,發回花蓮地方法院重裁。花蓮地方法院傍晚5點半重開羈押庭,重裁確定羈押。李義祥在晚間已經被看守所押解至花蓮看守所。

相關新聞→交保被撤銷警奔住處帶人 李義祥哽咽道歉:一定負責

交保遭撤 花蓮地院晚間裁定李義祥羈押禁見

花蓮地院今晚裁定李義祥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理由如下:

一、本案現仍在檢察官偵查中,依偵查不公開之規定,相關細節及案情自不得詳述其內容,先予敘明。

二、被告李義祥經承審法官訊問後,依據其陳述之內容,以及檢察官歷次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三、本案涉及公共工程承攬契約,施工廠商、監造單位等關係者眾多,被告與施工廠商之關係為何,亟待偵查機關分析資料後,始能進一步實施相關偵查作為,再斟酌被告前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曾經指示所屬員工繪圖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有事實足認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風險,並非逕命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即得以防免被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危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5條第3項前段規定,裁定被告自110年4月4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李義祥4日下午被警察從住處帶走
李義祥4日下午被警察從住處帶走
 

李義祥下午被警帶回法院 聲淚俱下道歉

台鐵太魯閣號2日發生嚴重傷亡事故,事發原因疑似就是因為一旁邊坡工程的工程車停放在斜坡,疑似因為沒拉手煞車,從邊坡滑落,太魯閣號列車剎車不及,硬生生撞上。法院昨裁定李義祥50萬元交保,檢方隨後提起抗告,經過花蓮高分院裁定後,李義祥撤銷交保,發回花蓮地方法院重裁。

李義祥下午被警方帶出家門時帶著黑色帽子和口罩,在上車前發表聲明:「本人今年清明假期間造成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發生極為重大的交通事故,造成民眾傷亡、社會關注,本人在此深表懊悔,並致上最誠摯的歉意,本人一定會配合檢調調查及偵辦,負起應負的責任,不卸責、推託,最後再次道歉。」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