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獲4.7億國賠 魏明谷曾簽署"自掏腰包"

黃種瀛 張春峰 謝忠義 報導  / 彰化縣

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否決縣內台化公司汽電共生設備許可證的延展申請,台化以縣府違法行政處,向法院申請損害賠償,彰化地院7月18日判決,縣府應賠償台化4億7千多萬,當時擔任縣長的魏明谷和環保局,雖然表示會上訴,但魏明谷曾經在議會公開場合,簽下兩份承諾書,表示如果判決縣府國賠,他願意用個人金錢財產來賠償,不動用縣府和縣民的經費資產,但這份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法界人士表示,必需要先確認縣府是否有重大疏失,才能談後續的賠償問題。

前彰化縣長魏明谷說:「(上面寫)縣政府贏,到底是議員支持縣政府贏,還是議員希望縣政府不要贏。」這是2016年,前彰化縣長魏明谷針對台化案,在議會上公開簽下承諾書的畫面,上面寫著「由於台化訴願案彰化縣府大勝,並承諾為縣民追究不法利得,因此不可能有國賠事件成立,如果不幸縣府必需賠償,願意用個人金錢與財產全額賠償,不動用縣府經費與資產,不會造成縣民分毫損失」。

儘管當時縣府信心滿滿,但彰化地院今年7月18日判決縣府國賠敗訴,必需賠償台化4億7千多萬元,魏明谷可能面臨自掏腰包賠償的局面。魏明谷手機說:「您的電話將轉接到語音信箱。」魏明谷直到目前都沒有回應。

而他在2015年11月,也曾經簽下另一份承諾書,同樣強調會用個人財產來國賠,但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嗎?律師認為,它比較像是魏明谷對縣民的承諾,律師廖國竣說:「但是如果我們把它視同為這一份,是魏明谷縣長對縣民之間的利益第三人契約,也就是說這個利益是要給彰化縣政府的,這時候依照民法的規定,如果彰化縣政府,沒有承諾說他要這個利益的話,魏明谷縣長隨時都可以撤銷,這份契約的內容。」

依照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政府賠償後會向公務員再請求賠償,因此必需要認定,縣長有故意或重大疏失,縣府才能發動請求,不過全案還可再提上訴。另外上午也有環保聯盟到彰化縣府前,抗議台化無理興訟,欺負彰化人,台化案扯出環保、國賠議題,現在又牽涉前縣長的承諾,全案越來越撲朔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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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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