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翊庭 侯正倫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今年1月,一名李姓男子在大馬路上撿到一張面額高達827萬元的支票,他立刻送到派出所。事後,他得知失主已經領回,卻沒給他法定百分之10,80多萬的報酬,氣得提告!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支票遺失還要依照程序聲請宣告無效,這一來一回至少會耽誤9個月,因此決定以「法定週年利率」來計算利息,最後李姓男子只能獲得大約3萬多元。
走在路上難免會撿到遺失物,錢包、鈔票樣樣都有可能,而新北市就有一名男子在路上拾獲鉅額支票。今年1月一名李姓男子在新北市土城的大馬路上,撿到1張支票,面額高達827萬元,他立刻送到派出所,失主領回後,依照法律規定李姓男子可以獲得百分之10,大約80萬元的報酬,但他去遲遲沒有拿到錢,最後決定提告。
第一時間失主到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但還要先登報公告支票才能作廢,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這整個過程至少要耗時9個月,決定以「法定遲延利息」來計算,利息大約是31萬多元,再乘以遺失物報酬的百分之10,換算後李先生只能拿到3萬元左右,但還可以再上訴。民眾說:「其實是意外之財,如果是我的話我會選擇算了,我原本可以拿到很多錢,可是我最後就只剩3萬塊。」
律師劉韋廷說:「或許法院認為拾得人這麼容易,撿到1張票就可以請求80幾萬的報酬太高了,只是這似乎不是法律所給予這個法官可以做裁量的範圍,因此法官以這個條件來當作只能實得報酬3萬多元,恐怕是有上訴的空間的。」李先生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原本只是舉手之勞撿支票,最後卻告上法院耗時又傷財,恐怕誰也不樂意。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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