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名慧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藝人炎亞綸(本名吳秉孺)被網紅耀樂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被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日前兩人達成和解,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炎亞綸其中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1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由於昨(2)日為上訴期限最後1日,檢方無對炎亞綸提起上訴,因此獲判緩刑確定。
耀樂於去年指控,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交往,但遭妨害性自主、偷拍私密片還外流。檢方調查後指出,炎亞綸於2017年與當時未成年的被害人交往,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名網友,因此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起訴炎亞綸。
而炎亞綸與耀樂於今年3月11日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日前已辯論終結,士林地院一審判處炎亞綸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調解內容。若未履行,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並執行不得易科罰金部分的4月徒刑。
至於炎亞綸的陳姓友人因留存私密影像多年,審理時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個資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而檢方依法於上訴期限前,後續對陳男提起上訴。
另外,炎亞綸被控強制性交罪部分,檢察官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被害人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炎亞綸不起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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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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