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邦 綜合報導 / 台北市
台北市前女警邱薏瑄過去因炫富、高鐵上光腳拍照、詐領加班費等原因,多次登上新聞版面,而她因涉嫌勾結詐團成員郭姓男友,向詐團索賄700萬元遭拒,還協助詐團「黑吃黑」等。新北地院今依違反個資法、偽造文書、貪汙索賄等罪,判處邱女共有期徒刑12年,1年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邱薏瑄自2014年至2023年任職於台北市中山警分局,並與從事詐騙的男友郭之凡交往。調查顯示,詐團成員郭宣良想侵吞上游詐欺款項1000萬元,便聯手郭之凡,去年7月在餐廳與邱女相約見面,希望她製作不實搜索扣押筆錄,以向詐團上游宣稱這1000萬元已被警方扣押,並提供30萬元作為邱女的報酬。
但邱薏瑄表示,可以幫忙製作不實搜索扣押筆錄,不過1000萬元的分潤要「73分」,也就是她與男友郭之凡要拿700萬元,郭宣良則可分得300萬元,郭宣良則認為索價太高而拒絕。
之後一名暱稱「山河」的不明人士,因不想把收得的300萬元詐欺款上繳上游,因此與聯手邱薏瑄、郭之凡,由邱女製作不實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假裝這300萬元已被警方查扣;接著「山河」再傳給詐欺集團上游成員,讓「山河」得以私吞款項。
事後東窗事發,邱女雖坦承犯行,但拒認利用假三聯單索賄,檢方則認定邱女、郭姓男友及郭男3人,已違反個資法及貪汙違背職務索賄、行賄等罪,依法起訴。
新北地院審酌,邱薏瑄身為警職公務人員,竟知法犯法,假借職務機會擅用警方資源,甚至製作不實搜索扣押筆錄等要求高額賄賂,踐踏警察專業與操守,毀壞公務人員清廉形象,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就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部分始終否認。
新北地院判決邱薏瑄得易科罰金部分,包括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共7罪、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至於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則包含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7年,可上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