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案偵結 桃檢起訴求重刑12年

鄭文燦涉貪案偵結   桃檢起訴求重刑12年 | 華視新聞
圖/資料照

殷名慧 綜合報導  / 桃園市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在市長任內涉嫌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500萬元弊案,並於7月遭收押。桃園地檢署今(27)日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鄭文燦及共犯等共11人。

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二度被交保,歷經桃檢檢察官抗告、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裁,桃園地方法院7月11日第三度開羈押庭,認定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法官裁定收押禁見。時隔47天,桃檢今天偵結,起訴鄭文燦及共犯等共11人。

起訴書指出,審酌本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他人誣陷。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動見觀瞻,身受國家俸祿,當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本件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咸,惡性甚重。

且其於收受賄賂花用近1年後,因得知廖被告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己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考以本件係高達500萬元犯罪所得之鉅額賄款,與邇來之審判實務相類案件刑度相較後,建請予從重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新聞來源: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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