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美容產品強迫推銷 契約規範112年7月上路

杜絕美容產品強迫推銷 契約規範112年7月上路 | 華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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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日電)SPA等美容產品屢傳強迫推銷等消費糾紛,消保處日前審議通過衛福部訂定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包含明訂業者應清楚揭露與應詢問的事項等,將在明年7月上路。

近年來因消費者填寫問卷換取免費美容體驗,卻被強迫推銷美容產品,或被不肖業者以話術引誘,簽訂充斥陷阱的美容契約等糾紛案件量日益增加,因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日前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研訂的「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舉行記者會宣導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重點,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相關契約草案衛福部已經公告明年7月1日公布,上半年將會是宣導期,呼籲業者一定要注意相關規範內容。

消保處表示,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明定業者應清楚揭露與應詢問的事項,包含美容項目、金額、效果分析、副作用,以及為實施美容所購產品內容、效用、數量、價格等資訊,且應詢問消費者是否患疾治療、過敏性體質、肌膚敏感性等事項。

契約中也須明定各種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的退費計算方式,消保處舉例,美容業者提供美容服務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美容業者應在30天內,將消費者業已繳交的全部價款扣除已接受服務的費用(含已提領並拆封商品金額)及手續費後餘額退還給消費者。

消保處表示,契約中要明定購買產品送美容服務規範,像是所贈服務的時間、次數、費用,所贈服務費用未載明或低於美容產品總費用50%,當終止或解除契約時,以占總費用50%計算退費金額。

除針對業者外,契約中也針對消費者明定違反預約服務的責任,消保處說,消費者如無法履約時,應事先通知業者。消費者遲延受領美容服務,美容業者因此所增加的費用,由消費者負擔。

消保處指出,若業者在明年7月後契約內容未符合相關規定,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編輯:陳政偉)11112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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