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3月至10月禁捕撈鰻苗 違者開罰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漁業署今天表示,111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在112年2月28日結束,除花蓮縣及台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3月起至10月底止、8個月禁止捕撈鰻苗,違者開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根據「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自112年3月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遵守規定。

為保育鰻苗,以利鰻魚產業永續經營,漁業署說,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的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

另外,漁業署也搭配貿易管理,確保鰻魚養護;漁業署說明,協調經濟部於96年10月依「貿易法」公告每年11月至隔年3月禁止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

漁業署舉例,111年11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緝獲民眾空運走私鰻苗約13萬尾,並交予農委會作公共利益使用,經農委會水產試驗所照料,扣除傷亡及供學術研究使用外,其餘依專家學者建議於112年1月分批放流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河段,以增裕鰻魚天然資源量。(編輯:陳政偉)11202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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