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5日電)俗稱「龍崎條款」的環評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經總統於3日正式公布。環保署今天表示,公布後代表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者,審查通過的環評也失效,且本條文可溯及既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立法院於4月14日三讀通過,5月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41號令公布。
本條文被稱為「龍崎條款」,起因於歐欣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曾計劃在台南市龍崎區設置南區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引發環保團體及當地居民長年反對及抗議;台南市政府在2019年1月宣布龍崎掩埋場預定地列為自然地景,行政院前院長蘇貞昌也允諾龍崎掩埋場設置許可不再展延。
環保署說明,經總統公布後,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的審查結論公告後,開發單位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許可文件者,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且本條文可溯及既往。(編輯:陳政偉)1120505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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