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31日電)配合環境部擴大限塑政策,花蓮縣飲料店將於113年7月1日起,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如發現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並以半年時間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發布訊息表示,配合「2050淨零排放」國際趨勢和政策的推動,縣政府團隊致力打造「淨零碳排永續花蓮」發展目標,花蓮縣環保局於民國111至112年間共召開3場研商會議。
會議邀集轄內飲料店業者進行相關法規宣導及研議「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的實施日期,讓業者有足夠緩衝期間消化庫存的一次性塑膠杯。
同時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可自行攜帶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花蓮縣於112年5月1日起結合花蓮市15家友善環境飲料店業者,實施循環杯租借服務,期程6個月,自112年5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花蓮縣環保局表示,有鑑於一次用飲料杯對環境的危害,經由各項評估結果,預定於113年7月1日實施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含保麗龍杯),如發現違法使用,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1200至6000元罰鍰。藉由法令的推動以及業者、民眾的響應與配合,從生活轉型面向減少碳排放,一同攜手邁向2050年淨零碳排的願景。(編輯:張雅淨)112083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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