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縣23日電)彰化縣員林市鍾姓男子去年10月因與咖啡店常客陳姓男子發生停車糾紛,持刀砍傷陳姓男子,法院近日依犯殺人未遂罪將鍾姓男子處有期徒刑5年10月,可上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鍾男住在咖啡店隔壁,雙方因停車問題相處不睦。陳男為咖啡店常客,常將自小客車停在咖啡店門口,屢次引起鍾男不滿。
去年10月鍾男見到陳男的自小客車停在咖啡店門口,心生不滿,進入咖啡店要求陳男移車遭拒,雙方爆發口角,鍾男出手打陳男巴掌後,返家拿出預先放在車庫的水果刀,再返回咖啡店將店門上鎖。
判決書指出,鍾男多次朝陳男頭部、肩頸部砍殺,導致陳男右上及下眼皮撕裂傷共5公分、眼球挫傷、結膜下出血、左肩撕裂傷4公分、左後頭皮撕裂傷5公分、左下肢擦挫傷等傷害。陳男女友見狀,將陳男往後拉,右手遭劃傷。
陳男為奪下水果刀,與鍾男發生扭打,店內1名客人也協助將鍾男壓制在地;咖啡店負責人報警,員警隨即趕到現場,依現行犯將鍾男逮捕,並將陳男送醫救治。
此外,咖啡店桌椅沾染血跡,不堪使用,鍾男涉及毀損部分已與咖啡店負責人達成和解,負責人撤回告訴。
法官審理認為,被告持鋒利水果刀揮砍的位置確屬致命,水果刀原即備妥藏放於自家車庫,且犯案過程中因用力過猛,導致刀刃與刀柄分離,足認有明顯殺人犯意,依犯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輯:謝雅竹)11305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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