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新公教退撫採確定提撥制 無現職轉換規定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的退撫新制,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

此外,現職人員(舊制)是否能轉換、跳槽到新制,而三讀通過條文中,並未有此規定。上述法案自民國112年7月1日施行。

考試院與行政院3月10日共同舉行記者會,宣布民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教人員的退撫新制,由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並設立個人帳戶,提供多元化的投資組合,供公教人員選擇。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5月間初審通過,後經朝野黨團協商,絕大部分條文均取得共識,僅現職公教人員能否轉換到新制等條文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交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13日、15日兩度協商,無法取得共識。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前,朝野黨團再度協商並達成共識,也共同提出修正動議且三讀通過,當中並無現職人員可轉換到新制的規定。

三讀條文規範,新制適用對象是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擔任公教人員,從現行的「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在初任人員到職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會為其設立個人專戶,由公教人員於任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及其自願增加提繳費用,存入帳戶累積孳息。

三讀條文明定,初任人員在職期間,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儲金費用,強制提撥費率為15%,其中由初任人員負擔35%、政府負擔65%等。

三讀條文規定,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金融機構或專業機構,設計不同收益、風險的投資標的組合,供公教人員選擇;如果擇定風險最低的投資標的組合,政府保證最低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關於退休金給付方式,三讀條文明定,分為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而月退休金又分為3種,分別是攤提給付、定額給付及保險年金,擇一支領。

至於監理機制方面,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的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以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行之;監理會成員,於公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的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1/2。

三讀通過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相關規定,與上述雷同。

三讀條文規定,公務人員與教職員退撫儲金的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分別由銓敘部與教育部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辦理。(編輯:林興盟)11112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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