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的規定,改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及朝野立委所提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法官法第57條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職務法庭認有公開的必要,或經被移送或提起訴訟的法官請求公開時,不在此限。
司法院表示,為落實司法透明,且參考民國109年7月17日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已將公務員懲戒案件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因此配合修正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以公開為原則,並明定例外得不予公開的情形。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如果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所涉個案的處理程序依法律規定不公開」、「涉及法律規定應秘密的事項」、「當事人聲請不公開,法院經聽取他造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輔佐人的意見後予以許可」等4種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編輯:蘇志宗)112030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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