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未妥善辦理拆遷補償安置 監院對竹縣提出質問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7日電)監察院今天說,新竹縣府辦理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土地都更案,在108年8月遭監院糾正後,仍未妥善辦理拆遷補償及安置等都更前置作業,監察院請新竹縣副縣長陳見賢到院接受質問。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透過新聞稿表示,新竹縣政府辦理新竹市親仁段二小段12地號等土地都市更新案過程,因捨棄都市更新條例有關地上物拆遷的程序規定,及忽視實踐「適足居住權」的公法上義務,率以「公法遁入私法」手段,訴請住居者拆屋還地及給付所謂不當得利,民國108年8月遭監委王幼玲、王美玉、高涌誠提案糾正。

監察院指出,新竹縣政府從遭監察院糾正後,對於占用土地的舊違章建築戶,仍未妥善辦理拆遷補償及安置等都更前置作業,迄今仍抗爭不斷,延宕都更辦理期程;為督促新竹縣政府積極改善與處理,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6日請新竹縣副縣長陳見賢及業務主管人員到院接受質問,並請新竹市政府秘書長張治祥及業務主管人員列席說明。

王幼玲表示,本案占用戶持續抗爭的主要原因,是新竹縣政府辦理都更案前,未揭露拆遷安置計畫及提出將來安置的社會住宅,就對占用戶提起拆屋還地訴訟,造成往後彼此間的不信任,不利於溝通協調。

王幼玲說,對於弱勢戶的認定,如以中低收入為標準,條件似乎太過嚴格;關於占用戶的安置,基於居住權的保障,也要考量其等對於原居地有關在地文化、社會網絡及就業等各種社會環節。

監委陳景峻指出,新竹市政府在今年2月10日函請新竹縣政府及實施者重新補正報告書,及重新召開自辦公聽會,但在之前2次自辦公聽會當中,仍無詳盡的拆遷安置計畫,新竹縣政府應妥善處置。

監委蔡崇義說,根據監察法第25條規定,經糾正後未改善,監察院得質問,質問後仍不為適當處置,可以就這項失職行為進行彈劾。

張治祥表示,關於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的審議,市府希望能看到新竹縣政府提出較完善的安置計畫,並將抗爭程度降到最低;弱勢戶的安置處所,市府將配合實際需求者,全力支持;關於縣府分配房地貢獻作為興辦社宅,未來審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時,將與縣府進行溝通。

陳見賢則說,公務員依法行政,陳情的案件都有接到,依法行政外還要有同理心,能作的、能幫的,在法令許可範圍內,一定作到。

監委王美玉表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從提出到審議通過,通常約需1年到3年,但新竹縣政府辦理本都案從106年6月30日提出至今,已近6年,卻仍未完成都更審議;新竹縣府應依新竹市府審議意見,盡速溝通協調,確實完成安置計畫,以利都更案推動。(編輯:黃國倫)1120517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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