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租金補貼遭追回 營建署致歉:協議分期繳還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3日電)對於有民眾領到租金補貼後遭追回。營建署今天說,這是初期人員對審查作業不熟悉所致,深表歉意,將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協議返還,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1年。

政府去年推動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民進黨立委何志偉今天舉行記者會指出,有民眾陳情領到租金補貼後,卻遭內政部追回,理由竟是房東沒有繳房屋稅,為何這種審查疏失要民眾承擔。

營建署透過新聞稿指出,媒體報導,有接受租金補貼者被通知房屋無稅籍變成不符合資格,且要追回補貼款,目前統計全國有180件,占總申請案件數0.05%。

營建署表示,這類個案是初期營建署人員對審查作業不熟悉所致,深表歉意。返還方式將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得予協議,採最具彈性分期方式返還,以不影響申請人生活負擔為原則,期限以1年為限,並得依經濟狀況再延長1年。

營建署說,民國112年度為協助更多實際租屋作為居住使用的家庭,內政部在112年3月2日函報行政院修正「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對於承租房屋條件如是承租「無房屋稅籍且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築物」,例如頂樓加蓋者,得以切結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提出申請。

營建署指出,至於「有房屋稅籍但尚未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者,得配合隨到隨辦精進措施,可經房東向稅捐單位申請,依實際情形認定全部或部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後,再提出申請。(編輯:黃國倫)112052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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