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劉姓律師受理官司因未繳裁判費遭駁回,竟偽造勝訴判決書隱瞞當事人,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劉男在審理時以賠償新台幣500萬元為條件與當事人和解。北院判刑2年,緩刑5年。
台北市許姓消防員於民國100年12月7日晚間開救護車載車禍傷患送醫行經台北巿承德路欲左轉士商路口時,對向車道彭姓學生騎車直行閃避不及,撞上救護車頭,經送醫不治。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許男,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
彭姓學生的父母委託劉姓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但劉男逾期未繳裁判費新台幣18萬餘元,法院於102年間裁定駁回。劉男怕事跡敗露,向當事人謊稱案件還在審理中,109年間甚至偽造勝訴判決書,隱瞞當事人,值到隱瞞不了,才向當事人坦承犯行。
另外,劉男承接一起民事訴訟案二審時,被控未徵得當事人同意,在開庭時向法院表明撤回上訴,導致當事人案件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影響當事人權益,檢方依背信等罪起訴劉男。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劉男分別與2案的當事人和解,並同意給付彭父500萬元。法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必須履行給付500萬元條件。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101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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