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強制採尿規定違憲 警政署遵循判決執行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建邦台北14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司法警察若以非侵入性強制採尿,須報請檢察官核准。警政署表示,已要求各地警局遵循判決,辦理採尿作業。

憲法法庭做出111年憲判字16號判決,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採尿規定違憲,2年內失效;期間司法警察若以非侵入性強制採尿須報請檢察官核准,被告10天內也能聲請法院撤銷。

至於過去警方以尿管導尿方式採取檢體的「侵入性強制採尿」,憲法法庭認為,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意旨。

警政署發布新聞資料指出,即日起至司法院完成修法前,已先要求各地警局依憲法法庭判決,在非情況急迫時,執行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取得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執行。

警政署表示,遇急迫情況,要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尿,應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才能兼顧犯罪偵查必要與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精神。

警政署指出,已即時把憲法法庭判決提供給各地警局,並要求須遵循辦理,後續將透過各式會報、常年訓練及勤前教育等場合加強宣導,且會協助司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修法作業。(編輯:戴光育)111101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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