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在某市調處任組長的高姓男子涉對6名女同事有不當肢體碰觸及言語冒犯,遭記1大過懲處,高不服興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認調查局懲處並無違誤,判他敗訴。可上訴。
高男已調離原單位,目前在北部某調查站任調查專員。全案緣於,高男於民國108年至109年期間擔任某市調處組長,經檢舉對6名女同事有不當肢體碰觸及言語冒犯等行為。
調查局調查後,以高男的言行不檢,損害公務人員及機關聲譽而有確實證據,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於110年4月26日核定對他記1大過懲處。高男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懲處,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高男主張,他沒有對6名女同事有涉及性騷擾行為等情形,事實上她們有遲到、翹班、公文延宕、工作不力等惡習,他偶加責備,對方懷恨在心,才不實檢舉而誣陷他。
調查局則表示,受理檢舉進行調查期間,曾詢問受害女子是否欲提出性騷擾申訴,但她們均明確表示不願意提出申訴,無從啟動相關性騷擾調查機制;不過,依內部行政調查結果,即先將高男調離原職,避免受害人繼續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具冒犯性工作環境,而且有確實證據足以認定高男有言行不檢行為,因此記1大過懲處。
法院調查相關證據後,認定高男確實有對女同事碰觸身體或談論具性意味話題等舉動,且並非偶一為之,就一般社會通念而言,當為可信,調查局記1大過的懲處,認事用法沒有違誤,判高男敗訴,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0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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