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身條款釋憲說明會 聲請人與機關學者各提看法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死囚黃春棋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中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等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舉行說明會。聲請人、專家學者與關係機關分別提出合憲或違憲的看法。

現行最高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規定,「原審更三審以上再行上訴之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應由原承辦股辦理,即俗稱的「連身條款」。

包括黃春棋等34名死囚及前唐榮鐵工廠公司營建部經理劉政哲等人,認為最高法院分案的連身條款違反憲法公平審判、審判獨立及平等原則等,陸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將46案併案後,今天舉行說明會,劉政哲、黃春棋等人的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最高法院、司法院刑事廳、專家學者出席。另外,有3名大法官迴避,大法官吳陳鐶線上參與。

聲請人主張,法官參與裁判後即有價值判斷,於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的裁判,於非常上訴程序未迴避情形,仍有預斷風險,應予迴避;法官曾參與更審前的裁判,於更審程序未迴避,除有預斷外,更因前、後裁判結果的異同而影響辦案維持率評比,涉及法官個人利害關係,應予迴避。

聲請人認為,依統計資料顯示,更二連身條款無法使案件盡早確定,且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法官曾參與先前第三審程序撤銷發回的裁判,於同一案件再次上訴至第三審程序時未迴避的情形欠缺公正外觀,應予迴避。

有關法官曾參與通常程序的裁判,於非常上訴程序未迴避部分,司法院刑事廳、政大教授何賴傑均認為合憲;最高法院主張限於曾參與原確定裁判的法官應迴避;東海大學副教授劉芳伶認為合憲,但若審級利益可兼及特別救濟時,仍應迴避。

法官曾參與更審前的裁判,於更審程序未迴避部分,最高法院認為,因更審前裁判經撤銷而不存在,並未違反裁判自縛性及審級利益;何賴傑表示,雖有偏頗的疑慮,但可經審理過程檢視法官是否公正,並未違憲。

法官曾參與先前第三審程序撤銷發回的裁判,於同一案件再次上訴至第三審程序時未迴避部分,最高法院指出,第三審程序是以統一法律見解為目的的法律審,審判對象始終為下級審裁判,且綜合考量整體分案流程,更二連身條款仍屬隨機、無恣意分案,應屬合憲。

何賴傑則表示,若案件因輪分而致法官重複時,未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但更二連身條款具強制指定的性質,不符合訴訟權保障、法定法官及公平審判原則,應屬違憲。劉芳伶認為,更二連身條款雖未違反公平法院原則,但顯然違背法定法官原則,有違憲之虞。

這次說明會歷時約1小時40分,審判長許宗力宣示聲請人、關係機關、專家學者及併案聲請人等的補充意見,得於11月20日前以書面方式向憲法法庭提出,並依憲法訴訟審理規則規定,以一次為限。(編輯:李亨山)11110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新聞關鍵字

加入Line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