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香港歌手何韻詩108年在台北參與遊行時遭潑漆,被告胡志偉被依毀損罪判刑3月確定。何韻詩另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胡男應賠償何韻詩40萬元,可上訴。
台灣多個公民團體民國108年9月29日下午在台北市中正區舉行「929台港大遊行:撐港反極權」集會,何韻詩受訪時突遭一名蒙面男子潑紅漆,警方現場逮捕現行犯胡志偉等人,帶回偵訊。
檢警查出,涉案11人多為大陳島鄉情文化促進會成員,或中華統一促進黨黨員,或胡志偉公司員工。他們因不滿當時「反送中運動」的理念及訴求,且得知何韻詩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等人可能受邀來台,決定策劃犯案。
台北地檢署依強制、公然侮辱、毀損、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嫌起訴胡志偉等11人。台北地方法院依毀損罪判胡志偉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其他10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民事部分,何韻詩向胡志偉等人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胡志偉應賠償何韻詩新台幣49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0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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