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允恭案 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3年確定

丁允恭案 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3年確定 | 華視新聞
(中央社)

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懲戒法院審理丁允恭案,一審認定他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行為放蕩不檢,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監察院不服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二審今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

丁允恭遭爆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桃色風波,監察委員紀惠容、王美玉調查後認為,丁允恭行為構成性騷擾,有辱官箴,傷害政府信譽及公務人員形象;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懲戒法庭一審於去年3月間宣判,認定丁允恭任高雄市新聞局長時於辦公室內與女子性交3次及張貼親密照,行為放蕩不檢,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及公務員形象,判撤職、停止任用2年。

監察院認為,懲戒法院只就丁允恭行為不檢予以懲戒,卻未認定性騷擾成立,提起上訴。懲戒法院今天撤銷原判決,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全案確定。(編輯:李錫璋)11110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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