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日電)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涉嫌集體收受酒店業者賄賂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陳俊安等7名員警分別被判7年6月至9年不等徒刑,員警吳翊銘獲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北市中山區Fair Lady、嘉儷寶、紀梵希、媚儷酒店業者為求營運順利,免遭員警頻繁臨檢,且為求店內遭遇事故得獲員警妥速處理等,於民國102年2月至107年4月期間,先後按月對酒店所屬轄區的中山分局偵查隊員警陳錦男、許峻銘或中山一派出所員警李功華、凃維廉、陳俊安、陳彥安及張寧行賄。
判決表示,中山區水鄉、888卡拉ok店業者也於104年2月至106年1月期間,每逢三節對轄區的中陳俊安行賄,陳俊安共計收賄9萬元。
另外,凃維廉、陳俊安於104年1月至106年9月期間,先後前往嘉儷寶、紀梵希酒店臨檢時,明知酒店內有女陪侍坐檯陪酒,竟自行或利用不知情的員警於臨檢紀錄表上作不實記載,再將該表繳回所屬中山一派出所。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李功華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4萬元沒收;陳俊安判刑9年6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21萬元沒收;陳錦男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6萬元沒收。
此外,許峻銘被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4萬元沒收;陳彥安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62萬元沒收;凃維廉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26萬元沒收;張寧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所得123萬元沒收。
吳翊銘被控收賄部分,北院認為除酒店業者證詞外,酒店帳冊上無任何相對應於吳翊銘的賄款紀錄,也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因此判決無罪。
11名酒店業者及員工偵查、審理中均認罪,北院依行賄罪判處4月到6月徒刑,均諭知緩刑。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103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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