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6日電)廖姓民眾不服駕車行經北市仰德大道遭警舉發闖紅燈,主張紅燈異常閃爍令他無所適從。士院認為,號誌確有異常,不得據此舉發違規,日前判決撤銷罰鍰與違規點數。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廖姓民眾今年6月15日駕車行經台北市仰德大道3段與仰德大道3段5巷交岔路口,遭警攔查舉發闖紅燈,經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處罰鍰新台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廖姓民眾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駕車接近事發路口時已明顯減速,但紅燈出現不特定閃爍的異常情形,導致他無法正確判斷燈號,並無違規之意。
法官勘驗警方提供的蒐證影片,發現事發路口的號誌顯示紅燈後,廖姓民眾駕車減速接近路口準備停車,但紅燈突然閃爍,接著熄滅近1秒才重新亮起紅燈。
判決指出,廖姓民眾看紅燈熄滅即駕車通過停止線,此時紅燈突然又閃爍一次,可見號誌當時已處於非正常運作模式,有極大可能已故障。
法官認為,廖姓民眾駕車尚未通過停止線前,多次出現紅燈異常閃爍情事,足使一般用路人認知號誌可能已經故障。
判決指出,廖姓民眾闖紅燈,但號誌設置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將導致人民無所適從,若將行政機關不確實的行政作為歸責於駕駛人尚嫌嚴苛,違反明確性原則;本案路口號誌既已發生不正常運作情形,即不得再以此不正常運作的號誌作為舉發違規的依據,因此撤銷原裁罰。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111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