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北市某健身房陳姓負責人被控涉在廁所裝針孔攝影機偷拍,被害者包含一名劉姓女藝人。一審判刑1年2月。二審考量部分和解,今天改判刑8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全案確定。
二審表示,陳姓負責人已與4名被害人成立和解給付完畢,另1名被害人表明沒有和解意願,但考量陳男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的犯後態度,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3罪,各判4月、5月、4月,均可易科罰金,應執行8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不得上訴而確定。
劉姓女藝人民國109年3月間到台北市大安區一家健身房練拳,在更衣室發現1個手機充電器很可疑,仔細一看竟是針孔攝影機,報警處理。
檢方查出健身房陳姓負責人涉嫌裝設針孔偷拍客人換衣服,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陳男。
一審審理時,陳男否認犯罪,強調針孔攝影機不是他裝的,自己也是受害人。不過,法官勘驗相關證據,認定陳男犯行明確。
一審考量,本案5名被害人均表示不願意與陳男和解,甚至有名被害人表示,被警方通知才知道自己也是被害人,陳男迄今未道歉,她因此經常哭泣,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審酌陳男身為健身房負責人,未提供使用者安心使用的環境,竟為了一己之私,竊錄數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懼,判處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編輯:李亨山)111112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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