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 台北市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趙姓男子去年在萬華某公園搭訕女子被拒後,不滿蔡姓男子上前勸阻,竟持剪刀猛刺蔡男致死。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2年、傷害罪判4月。二審今天撤銷殺人罪,改依傷害致死罪判11年。
趙男今天出庭聆判,被還押時表示「我不是要讓他死,判得太重了」。
判決指出,趙男於民國110年11月間在台北市艋舺公園內搭訕張姓女子被拒後,將張女推倒在地,在旁的蔡男見狀上前制止,雙方因而發生口角衝突,趙男一度持水果刀欲向蔡男尋釁,遭路人將水果刀取走。
判決指出,趙男因遭蔡男推倒在地而心生不滿,前往附近商家購買剪刀,再返回公園,朝蔡男的臀腿部位刺擊,陳姓路人見趙男行凶上前勸阻遭劃傷手臂。趙男後來看見蔡男大量出血而逃跑。蔡男因大量出血而不治死亡。趙男到警局自首。
一審認定趙男殺害蔡男及傷害陳姓路人,分別依殺人罪判刑12年、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撤銷原判決殺人罪部分,認定趙男沒有殺人犯意,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1130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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