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1日電)潘姓員警不服其執行酒測硬壓民眾致傷事件被板橋警分局當負面教材且未將其個資保密,請求國賠。二審今天以個資未加密,使其他員警有下載可能,侵犯隱私,判潘獲賠2萬元確定。
全案緣於,潘姓員警在民國108年間與王姓同事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2段對1名逆向機車騎士執行酒測,測得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7毫克;騎士對潘男等人侮罵「你們這些廢物」等語遭上銬後,被潘男拖行並以臀部等強壓其頭頸部8分鐘致傷。
刑事部分,二審被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機會,犯傷害罪,判潘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騎士被控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潘男不服這次的執勤過程,板橋警分局未經他同意,以戲謔方式,製作成負面教材的宣導影片,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潘男主張,影片內容使他的同事均可清楚認出他本人,且影片檔案隨意置放於分局內部網路的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使員警均可隨意閱覽下載,嚴重侵害他的名譽。
潘男表示,分局的督察組人員還將記載他的感情、家庭、生活狀況、工作表現及其因故與民眾發生衝突,遭分局列管等個人隱私資料的風紀檔案,也放在上述未加密檔案交換區。
一審判決板橋警分局須賠償新台幣5萬元,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潘男名譽權受侵害部分,考量員警執勤過程涉及公益,屬可受公評事項,難認有何不法。
二審認為,潘男隱私權受侵害部分,考量風紀資料所載內容涉及潘男的婚姻、家庭、社會活動等資訊,分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收集、處理這些隱私資料,應指派專人為安全維護,且督察組人員也應採取必要保密措施,卻疏未注意,將此檔案資料置放在未加密檔案交換區,使員警均可有閱覽、下載可能,已侵害潘男隱私權,判分局應賠償潘男2萬元,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2022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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