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8日電)廖姓女子在未滿1歲幼子死亡後,將屍體埋在公墓附近,遭起訴遺棄屍體罪,一審獲判無罪。二審認為,全案僅廖女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至今未尋獲男嬰遺體,判決無罪。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女於民國100年4月產下一子,由於生父不詳,因此獨自扶養;106年6月間,廖女幼子未依入學年齡向小學報到,校方多次聯繫,廖女父親認為外孫子安危有疑,向警方報案。
廖女到案否認遺棄屍體,並供稱兒子於100年下旬因病死亡,她用浴巾包裹兒子屍體,帶到台北市富德公墓附近,為讓兒子入土為安,用撿來的木棍挖洞埋屍;士林地檢署依遺棄屍體罪起訴廖女,並建請法院量處有期徒刑1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檢警多次依廖女指認的埋屍地點進行挖掘,至今未尋獲男嬰遺體,檢方也未舉證廖女埋屍的積極證據,難以僅憑廖女自白就認定涉犯遺棄屍體罪,判決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認為,遺棄屍體罪以屍體存在為構成要件之一,雖然檢警對廖女的測謊結果認定廖女確實有埋屍公墓,但埋屍地點和行為已無法鑑定,也查無其他補強證據來佐證廖女自白,日前判決無罪。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40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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