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砂石業者收賄不辦事遭檢舉 前警官判刑4年定讞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1日電)台中市警局前警官白喬維涉嫌向砂石業者索賄60萬元,因未協助打點案件遭檢舉,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男子白喬維先後擔任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分隊長、市警局犯罪預防科警務員與第四分局秘書室警務員等職務。

檢警調查,白喬維於民國107年11月間,向涉及台中市大安溪盜採砂石案的陳姓業者索賄新台幣60萬元,並佯稱可代為打點偵八隊隊長與隊員,但白男取得賄款,並未依約代為打點偵八隊人員。

直到同年12月,陳男因涉其他盜採砂石案遭檢警偵辦,才得知自己被白喬維詐騙並向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處檢舉。案經台中地檢署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提起公訴。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認定,白喬維從事警職多年,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貪圖不法財物,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並將索賄款項推稱為借款,考量白男與陳男達成和解並賠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白男上訴,二審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白男再上訴到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二審未採納對白男有利的證據,應就此說明理由,且白男已返還陳男賄款,可依法減刑,因此撤銷原判並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白男犯行破壞警察人員辦案應有的公正清廉形象,審酌白男將犯罪所得60萬元全部返還陳男,符合減刑規定,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量刑妥適,日前駁回白男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1204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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