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德大道4死車禍 水泥車公司負責人二審緩刑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9日電)陽明山仰德大道106年間發生水泥車連撞汽機車的4死8傷車禍事故,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水泥車公司負責人陳美蘭4年2月徒刑。高院今天改判陳女2年徒刑,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阮姓男子於民國106年7月駕駛由信詠公司負責人陳美蘭管理的混凝土泵浦車,要前往台北市士林區永公路進行灌漿作業,行經仰德大道3段、新安路口前,追撞同向及對向車輛,造成4人死亡、3人重傷、5人輕傷的嚴重車禍事故。

檢方追查,肇事的混凝土泵浦車的車齡近40年,事發時因車輛後差速器的減速驅動齒輪固定螺帽鬆脫,造成中央傳動軸後端與後差速器脫離,並掉落於地面,導致無法正常操作引擎煞車,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負責人陳美蘭與車輛維修人員盧志宏。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肇事車輛嚴重超載及手煞車系統遭拆除,無法讓車輛達到減速作用,再加上當時處下坡路段的重力加速度等因素,造成阮男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而失控,認定陳女、盧男與意外有因果關係,判處陳女4年2月有期徒刑,盧男3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女審理中坦承犯行,除其中一名被害人堅持求償1200萬元,致無法和解,已與其餘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審酌陳女犯後態度良好,改判刑2年,緩刑5年。

合議庭指出,盧男否認犯行,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顯無悔意,犯後態度難謂良好,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20419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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