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2日電)李姓前警分駐所副所長涉嫌包庇連姓女毒販線民,洩漏連女遭通緝情資與警用車籍資料。二審依公務員洩密罪判刑1年2月,緩刑4年。懲戒法院日前判決降2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時任台南市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巡佐兼副所長,因偵辦販毒案結識連女,為獲得毒品案件情資,於民國108年間將連女收編為線民。
李男於108年10月到109年2月期間,透過公務電腦得知連女涉販毒案遭通緝並通報連女;另外,連女拜託李男查詢追查她的警用車輛,李男通報連女,讓警方查緝未果,之後警方循線於汽車旅館逮到連女,並從連女手機查出與李男的對話紀錄。李男坦承不諱,台南地檢署將李男起訴。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依公務員包庇他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年10月。案經李男上訴,二審由台南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李男事前得知連女持續販毒,改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刑1年2月,緩刑4年,並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可上訴。台南市政府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審酌李男身為警察,本應遵守法紀,竟僅為獲取較好的績效,而洩密連女並協助躲避查緝,所為有虧職守,考量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從事公職期間屢獲表揚,惡性非重大,判決降2級改敘,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2042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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