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日電)全國「路口不停讓行人大執法」5月登場,針對「路口不停讓行人」4重點取締。警政署今天指出,車頭距離斑馬線上行人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即為取締基準。
為擺脫「行人地獄」惡名,內政部警政署日前宣布,5月1日起實施全國同步「路口不停讓行人大執法」,4大執法重點項目包括「路口不停讓行人」、「非號誌化路口未依標誌、標線、號誌停車再開」、「人行道違規停車與違規臨時停車」及「取締道路障礙」等。
由於車輛未禮讓行人的取締違規事實,常因警方肉眼「視角」等基準問題惹議。
警政署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依據「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規定,不停讓行人先行的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首先,若路口無人指揮時,車輛「前懸」(即車頭)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即為取締認定基準。
其次,路口有義警、學校導護志工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時,駕駛若不聽從指揮強行通過者,可直接認定舉發。
最後,警方以攔停舉發方式執行為原則,但若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例如駕駛強行或高速通過者,可直接舉發。
針對駕駛是否會因車輛左轉或右轉的視線問題而影響違規情形。警政署指出,警方取締開單並不會特別註記違規車輛是左轉或右轉車,所以並無相關統計數字佐證,但依經驗法則來看,因車輛左轉時易因A柱影響行車視線,較易因此造成未禮讓行人的違規情形。
警政署表示,車輛不禮讓行人取締,因警方是以目視所及執法,偶有爭議情形,但執法時都有全程蒐證錄影,若當事人有疑義可依法向警察機關或監理單位提出申訴;同時,交通部近期也正在研擬修改相關取締原則,警方將配合依法執行。(編輯:吳協昌)1120502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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