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9日電)男子劉振強涉詐騙裕台公司獲判無罪、免訴確定,以審理中遭羈押請求補償。士院認為,劉男逃亡20年才到案而遭羈押,應負相當責任,准每天新台幣3000元標準,補償10萬8000元。
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劉振強表示,因公務員行為違法,讓他於審理中被裁定羈押,案件已判決無罪、免訴確定,仍被銀行拒絕開戶、無法正常工作,請求以羈押1天5000元為標準,補償17萬5000元。
決定書指出,士林地檢署民國88年起訴劉振強,劉男未到案,士院同年7月發布通緝,劉男107年才被調查局押解回台歸案,法官裁定交保,但劉男覓保無著且有逃亡之虞,於是改裁定羈押。
士院認為,當時法官裁定羈押理由無不當,劉振強明知遭起訴,卻拒絕到庭,更在獲悉遭通緝後,因不願喪失美國綠卡而滯留國外,可見他面對司法追訴或刑罰存有逃避僥倖心理,當初遭羈押的原因是自身不當行為所致,應負相當責任。
決定書指出,刑事補償法第6條規定,羈押1日的補償金額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若受害人具可歸責事由,應適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標準。
士院審酌劉振強遭羈押時正值壯年,及遭羈押時所受身心痛苦、名譽減損、自由拘束,認為以每天3000元折算補償1天為適當,日前核算准予補償請求的羈押天數為36天,補償金額為10萬8000元,不服決定可向司法院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全案起於,劉振強原為肯因茲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被控自民國84年起,與任職裕台公司的胞兄劉振憶共謀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騙裕台貨款12億2600萬餘元。
劉振強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案發後於87年潛逃美國,94年因涉及跨國販毒、走私假菸及偽鈔案,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洛杉磯分處逮捕,107年服刑完畢並被遣返出境;同年調查局將劉振強押解回台歸案。
歷審判決均認為,劉振強被控偽造有價證券進而向裕台公司詐取貨款12億餘元部分證據不足,判決無罪確定;另外,劉振強被起訴詐欺、偽造文書部分,因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確定。(編輯:方沛清)1120509
新聞來源:中央社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