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自治條例禁日福食遭函告無效 台中市提告敗訴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4日電)行政院去年3月發函台中市政府,指中市食安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相關禁制規定,已牴觸憲法等,函告無效。台中市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判決台中市政府敗訴,可上訴。

衛生福利部於去年2月21日公告訂定「停止輸入查驗日本食品品項別及其生產製造地區」,並於同日生效,即除了公告規範的食品品項不可進口外,其他食品若未違反「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即不可予以禁止進口或販賣。

台中市等直轄市的食安自治條例,定有禁止販售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規定,行政院於去年3月4日發函台中市等5直轄市,說明其主管的食安自治條例對日本福島等5縣食品定有相關禁制規定,已牴觸憲法及相關規定,因此函告無效或不予核定。

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行政院是針對立法機關(市議會)所議決的自治條例函告無效,台中市政府當事人不適格,而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因此判決駁回。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20524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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