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8日電)屏東余姓偵查佐在警方搜索行動前涉向治平專案洪姓嫌犯洩密,好讓對方先帶離證物,屏東地院一審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判1年半,高雄高分院今天改判有期徒刑10月,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原審以被告否認犯行、不知悔悟犯後態度,作為不利量刑因子之一,但余男在二審審理已自白犯行、表示悔悟,且洪男在搜索日2天後自行到案,可見洩密行為並未使嫌犯脫罪,據此減刑,改判有期徒刑10個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偵查隊第2小隊余姓偵查佐因故知悉潮州分局員警將於民國109年6月3日對治平專案洪嫌及相關共犯住處發動搜索,因此在搜索當天凌晨前往屏東縣潮州鎮1間KTV經由洪男好友傳遞秘密消息,洪男獲悉後馬上指示他人將涉案證物帶離,隨後前往高雄市苓雅區1間汽車旅館躲藏。
洪男在汽車旅館躲到6月3日下午,先前往台北,再於6月4日晚間返回住處,並於5日前往分局接受警訊;由於警方搜索行動撲空,懷疑內鬼洩密,因此報請法務部廉政署循線查獲。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時,痛批余男擔任第1線犯罪偵防工作,本應恪遵職守,清廉自持,竟在知悉秘密消息後,洩漏搜索等偵察活動及計畫,嚴重影響犯罪偵查,使其他戮力從公、克盡職守的犯罪偵查人員前功盡棄,浪費人力,虛耗國家資源,且犯後否認犯行,迄今不知悔悟,據此依洩密罪判1年6個月徒刑。(編輯:陳仁華)112071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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