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參審首件酒駕致死案 男子判刑7年2月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李姓男子酒駕致人死亡遭訴,成為台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審理、評議後,北院今天依酒駕致死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7年2月 全案可上訴。

23歲的李姓男子去年酒駕競速,在台北市忠孝東路車行地下道發生車禍,造成1人死亡,今年3月間被檢方依酒駕致死罪起訴,成為北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由法官林鈺珍、吳玟儒、洪甯雅組成合議庭,北院19日選出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共同審理。

北院於19日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國民法官於21日宣誓,並由審判長做審前說明程序。合議庭於24日、25日審理、27日評議,今天下午宣判。

李男在審理時認罪,感到懊悔,他因此寫悔過書,自己也抄寫30次經書,希望迴向給死者。辯護人也表示,李男無重大前科,也不是酒駕累犯,本案符合自首要件,犯後有悔意,願持續賠償,希望法官輕判,讓李男早日回歸社會彌補過失。

死者王姓男子的母親指出,李男沒有構成自首要件,且至今仍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希望法官從重量刑。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李男在犯罪被發覺後才申告自己犯罪,並不構成自首要件,即便構成自首,也不應該減刑,建議判處7年6月至9年徒刑,不應下修刑度,也不應給予緩刑。(編輯:方沛清)1120728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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