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6日電)曾姓男子2021年4月在調查局中機站僅花6秒將筆錄、提示資料帶走,警方另案搜索意外發現遺失筆錄,法官認為曾男帶走筆錄,長達5月時間未歸還,判處3月徒刑,全案確定。
檢警調查,39歲曾男2021年4月15日到調查局中機站接受詢問,桌上有調查官製作的筆錄初稿,竟趁機將筆錄、提示資料放進隨身提袋中偷走。同年9月,台中市第五警分局因偵辦其他案件,搜索曾男住處,意外發現中機站遺失的筆錄。
台中地檢署依竊盜等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曾男辯稱當時吃藥將藥袋放在筆錄上,因精神恍惚,才會順手將藥袋、筆錄草稿一併帶走,他不知道這不能拿,以為只有蓋手印的筆錄不能拿。
經勘驗中機站內部監視器,發現曾男自右側提袋取出藥袋,而筆錄置放在他的左側桌面,他用藥後卻將藥袋左放在筆錄上,再連同收進提袋內,過程連貫僅6秒,顯有故意以藥袋遮掩一併取走。
台中地院一審審酌,曾男有意以藥袋遮掩取走筆錄,也有將該文書隱匿之意,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
曾男上訴,他辯稱做筆錄前有服用藥物,加上筆錄時間長,他精神不佳,當下不知道帶走筆錄,回家後才發現,並非故意將筆錄初稿帶走。
二審認為,全案發生至被查獲長達5個多月,曾男完全沒歸還筆錄,顯見他帶走目的是為據為己有,主觀上有竊盜犯意,不採信其辯詞,駁回其訴,全案確定。(編輯:郭諭儒)1120816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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