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1日電)國民黨立委王鴻薇臉書粉專上張貼含有林智堅照片的梗圖,被拍攝的張姓記者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北檢認為,林智堅照片僅占部分已改作,且具戲謔仿作性質,將王鴻薇不起訴處分。
張姓記者提告指出,他所拍攝前新竹市長林智堅照片分別於民國109年12月、去年7月間在「Newtalk新聞」網站上公開發表,王鴻薇未經他的同意或授權,改作他的照片,於110年12月、去年6、7月間張貼在王鴻薇的臉書粉絲專頁上。
張姓記者認為,王鴻薇張貼在臉書粉專上他拍的林智堅照片,沒有標示他的姓名,侵害他的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因此向台北地檢署提告王鴻薇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王鴻薇辯稱,她不知道張貼的林智堅攝影人像來自何處,她是針對時事議題,請助理將準備好的圖、文給她過目確認沒有問題後,發表在臉書粉絲專頁上,這些屬於政治梗圖,一般人在社群平臺上均會大量使用。
檢察官指出,林智堅是政治、公眾人物,肖像多與新聞、時事事件高度相關,是新聞報導所常見,張姓記者的攝影著作難認有何特殊商業價值;另外,王女所刊登的圖片,林智堅的攝影人像部分僅占部分,並已進行改作而具戲謔仿作、詼諧仿作性質,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
檢察官表示,王鴻薇所張貼的圖片是一般俗稱的「梗圖」、「迷因」,多是以名人、語錄、漫畫、影視截圖為素材,加上文字、圖形等,用以表達特定訴求,通常含有幽默、嘲諷意味,此類圖片的使用慣例,並無要求必須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或名稱。
檢察官認為,王鴻薇所為並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且合於合理使用範疇,沒有侵害張姓記者的著作人格權,今天將她不起訴處分。(編輯:張銘坤)1121211
新聞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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